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邦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陳建宏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