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1號
- 原告
- 鄭秀枝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61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末頁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
,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