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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1號

土地鑑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原告
鄭秀枝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
被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61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末頁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

,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鑑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