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
- 原告
-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麥德皓(訴訟及非訟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許祺昌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文心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原名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7頁第6 行之後,與原本不符,漏載法院落款欄,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載法院落款欄,經調閱原本查核,發現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