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韻涵(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
- 代表人
- 吳明機(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原為洪陳樹鳳,嗣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變更為洪韻涵(本件於103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 月10日宣判),茲據原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