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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本仁徐瑞晃林妙黛

上訴人
即原告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韻涵(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
代表人
吳明機(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原為洪陳樹鳳,嗣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變更為洪韻涵(本件於103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 月10日宣判),茲據原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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