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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號

有關勞工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抗告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代表人
林慶男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陳業鑫(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抗告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抗告人代表人林慶男承受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8 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裁定前(102 年3 月25日)抗告人代表人變更為林慶男,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林慶男於102 年4 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勞工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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