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5號再審原告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綾 律師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黃榮峰(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115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再審被告代表人「陳錫禎(局長)」,應更正為「黃榮峰(局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