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5號
- 再審原告
-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慧穎(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育綾 律師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黃榮峰(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115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再審被告代表人「陳錫禎(局長)」,應更正為「黃榮峰(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