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9號
- 再審原告
- 李文興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水吉為再審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錫霖,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變更為莊永吉。茲因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102 年7 月31日未經言詞辯論,裁定駁回再審之訴。再審被告代表人莊永吉於102 年10月25日(本院收文日期102 年10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