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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陸巨君即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玲慧

周志育

蕭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1 月22日(星期三)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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