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6號
- 原告
- 大台北加氣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耀陞(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侯文賢
孫雅娟
洪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代表人謝耀陞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3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2 月26 日 宣判,宣判後原告代表人由謝聰文變更為謝耀陞,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代表人謝耀陞於103 年5 月21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