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6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榮鴻慶(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雄文(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 律師
- 參加人
- 陳軍智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56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二款第二十七行之後漏載「存在及薪津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經該法院以103年度重勞訴」,應予更正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