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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6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榮鴻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原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參加人
陳軍智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56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二款第二十七行之後漏載「存在及薪津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經該法院以103年度重勞訴」,應予更正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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