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2號
- 原告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蔚山(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麗珍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典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萱雅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湘薇
鄧政傑
孫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23頁第2 行、26頁倒數第4 行關於「原告主張尚不足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主張尚不足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判決書第23頁第2 行、26頁倒數第4 行關於「原告主張尚不足採」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被告主張尚不足採」,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