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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5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原告
王再益
原告
王黃梨招
原告
王敏慧
原告
王雪芬
原告
王敏茹
原告
王文龍
原告
王科登
原告
王再源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參加人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敏雄(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柯文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臺北市政府之代表人郝龍斌,於上訴期間中變更為柯文哲,並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柯文哲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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