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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7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原告
吳秉鈞
被告
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黃演東(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黃演東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宣判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黃演東,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本件被告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黃演東於102 年10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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