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1號
- 原告
- 祁家威
- 被告
-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李富錦(主任)住同上
- 參加人
- 邱創毅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富錦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洪進達,嗣變更為李富錦,依上揭說明,訴訟程序已於判決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任代表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