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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1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祁家威
被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李富錦(主任)住同上
參加人
邱創毅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富錦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洪進達,嗣變更為李富錦,依上揭說明,訴訟程序已於判決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任代表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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