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01號
- 原告
- 景文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張文雄(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尚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熊依翎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曾志煌(代理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 參加人
-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釙贈(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路4 段122 巷49號7 樓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曾志煌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代表人高宗正,於訴訟中變更為曾志煌,有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25日北府人力字第10311761333 號函在卷可稽,並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曾志煌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