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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01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原告
景文科技大學
代表人
張文雄(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熊依翎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曾志煌(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參加人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釙贈(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路4 段122 巷49號7 樓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曾志煌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代表人高宗正,於訴訟中變更為曾志煌,有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25日北府人力字第10311761333 號函在卷可稽,並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曾志煌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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