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0號
- 再審原告
- 謝良梅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曾志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 參加人
- 佶原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再審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再審被告代表人曾志煌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再審被告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再審被告新任代表人曾志煌於103 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