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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0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再審原告
謝良梅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曾志煌(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參加人
佶原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再審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再審被告代表人曾志煌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再審被告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再審被告新任代表人曾志煌於103 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5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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