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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

有關勞工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陳羿璇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賴香伶(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思延

 楊倍瑜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香伶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及「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2日宣判,宣判後被告代表人於103 年12月25日由陳業鑫變更為賴香伶,此有台北市政府令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核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嗣原告不服本院前開裁定,於103 年12月31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勞工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