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蕭志隆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曾志煌(代理局長)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曾志煌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高宗正,嗣於103年6月30日變更為曾志煌(本件於103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8 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