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富士光學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希麟(即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玉萍 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吟吏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劉明珠(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周佑任
謝嘉盈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明珠為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莊水吉,嗣於民國103 年7月16日變更為劉明珠(本件於103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24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