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杜紫軍(部長)
訴訟代理人
蕭旭東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複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紫軍為被告經濟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張家祝於103 年8 月10日變更為杜紫軍,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杜紫軍承受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