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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原告
周惠竹
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
被告
委員會
代表人
施良波

上列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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