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3號
- 再審原告
- 王俊曜
- 再審原告
- 廖文生
- 再審原告
- 孫文禮
- 再審原告
- 黃淑琼
- 再審原告
- 吳至中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廣圻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廣圻為再審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再審被告代表人由嚴明變更為高廣圻,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