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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黃桂興

聲請人
林睿駿
相對人
考選部
代表人
董保城(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受理案號:103 年度全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另案裁准訴訟救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無資力,而准予扶助,且觀聲請人全戶所得資產明細資料,可知聲請人實無收入,生活多仰賴教會或朋友支持,其所有其他可處分之資產業遭執行或查封無法變現,是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請准予訴訟救助,俾聲請人得依法主張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另案考試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0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詳見本院卷宗第13、14頁);且聲請人因另案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甫經該分會於103 年4 月9 日審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文件撰擬之扶助等情,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詳見本院卷宗第18頁)附卷足憑;又聲請人提出其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詳見本院卷宗第20頁至第21頁),依該等資料所示,聲請人102 年度名下除有門牌號碼宜蘭縣頭城鎮○○路○○○○號建物1 筆之外,僅有畸零股數之股票,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14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可佐(詳見本院卷26至34頁),別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所有之上開建物,現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中,聲請人無從為變賣處分等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4 月29日宜院嵩102 司執子字第20413 號通知可稽(詳見本院卷宗第22至23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堪採信,且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核閱本院103 年度全字第58號卷屬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3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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