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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表人
王永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
被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魏國彥(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溫修慧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王永狀」,應更正為「代表人王永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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