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代表人
- 王永壯(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余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魏國彥(署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溫修慧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王永狀」,應更正為「代表人王永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