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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原告
彭誠璋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鄧振中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3 年12月7 日變更為鄧振中,茲據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12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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