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
- 原告
- 彭誠璋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鄧振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鄧振中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3 年12月7 日變更為鄧振中,茲據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12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