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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原告
楊富棠
原告
楊吳松子
原告
楊裕薽
原告
楊美蓮
原告
楊美娟
原告
楊鴻源
原告
楊琇湄
原告
楊素卿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告
行政院
代表人
毛治國(院長)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曾芸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顏定軒 律師」,應更正為「顧定軒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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