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
- 原告
- 楊富棠
- 原告
- 楊吳松子
- 原告
- 楊裕薽
- 原告
- 楊美蓮
- 原告
- 楊美娟
- 原告
- 楊鴻源
- 原告
- 楊琇湄
- 原告
- 楊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毛治國(院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倩維
曾芸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顏定軒 律師」,應更正為「顧定軒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