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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許瑞助

原告
富士光學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希麟(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吟吏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劉明珠(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周佑任

 謝嘉盈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明珠為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莊水吉,嗣於民國103 年7月16日變更為劉明珠(本件於103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24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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