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李恒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杜紫軍(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蕭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紫軍為被告經濟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張家祝於103 年8 月10日變更為杜紫軍,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杜紫軍承受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