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代表人
- 白錫彥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黃三桂(署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27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許家禎」,應更正為「白錫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