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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

損失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呂劍逢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鄒宏欽

 歐忠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文燦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判決並送達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鄭文燦,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失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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