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Axel Martinez(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貞 律師
- 相對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所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應更正為「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之記載,原記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經本院查證結果,係為誤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