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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上訴人
黃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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