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
- 原告
- 簡英智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梅文欣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宋汝堯(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毓懋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畢乃俊、陳鴻斌」,應依序更正為「陳金圍、陳鴻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