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原告
- 邱書謙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趙興華(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卓勳
陳威男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6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3頁第4 至5 行關於理由欄第五、㈤所載「原告自承原告本身就是貨運司機」,應更正為「原告自承原告本身就是業務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