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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建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宋汝堯(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代表人劉建益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原告代表人原為杜水旺,本案判決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宣判前,原告代表人於105 年3 月8 日變更為劉建益,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105 年4 月3 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9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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