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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林秀圓

原告
羅守生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原告
黃家康
原告
黃徐瑞珠
原告
黃崇倫
原告
黃俊維
原告
黃渭清
原告
羅春喜
原告
陳世光
原告
廖本驊
原告
廖本鉛
原告
廖本善
原告
廖本貴
原告
葉廖玉妹
原告
林塏峰
原告
廖月順
原告
廖學昌
原告
廖學錦
原告
廖學聰
原告
廖學填
原告
廖學釧
原告
廖學隆
原告
廖黃月
原告
廖麗玉
原告
廖本源
原告
廖學和
原告
廖玫瑜
原告
廖錦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訴訟代理人
馬癸鑫
參加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參加人
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參加人
羅守燊
參加人
鄧桂珠
參加人
羅守沐
上一人輔佐人
黃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第188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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