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劉順發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 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惟揚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