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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文化資產保存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劉順發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文化資產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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