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 原告
- 劉靜之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張哲琛(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玲
詹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104年度訴字第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及其地址原書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設臺北市○○區○○路○ ○○ 號」
,應更正為「銓敘部」、「設臺北市○○區○○路○ ○○ 號」;當事人欄中代表人原書為「蔡璧煌(主任委員)」,應更正為「張哲琛(部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