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Axel Martinez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9號聲 請 人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xel Martinez(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所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應更正為「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之記載,原記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經本院查證結果,係為誤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