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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聲請人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Axel Martinez(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 律師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所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應更正為「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三之記載,原記載「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8號」,經本院查證結果,係為誤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交通部交訴字第1041300369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4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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