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簡豐鈞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無資力,且本件訴訟聲請人有勝訴之望,況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此有該會專用覆議審查表附卷可稽,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等件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4 年度交上字第91號受理上訴在案,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且又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