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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號

損失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畢乃俊

上訴人
豪漢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文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有關損失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應繳納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 元,逾期不補繳者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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