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1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剛猛(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 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永青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畢乃俊、陳鴻斌」,應依序更正為「陳金圍、陳鴻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