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
- 原告
-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建益(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緒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宋汝堯(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代表人劉建益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原告代表人原為杜水旺,本案判決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宣判前,原告代表人於105 年3 月8 日變更為劉建益,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105 年4 月3 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9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