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棱 律師(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李慶華,嗣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年5月26日宣判。上訴人不服,於105年6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茲判決後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105年6月4日變更為吳英世,並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稽,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