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芷瑜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宗
- 法定代理人
- 蔣芹貞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有關專技人員證照事務,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1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
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