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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5號

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鴻斌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芷瑜
法定代理人
張世宗
法定代理人
蔣芹貞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有關專技人員證照事務,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1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四千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

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