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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玉卿林秀圓高愈杰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
代表人
梅家樹(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告
陳晚開等如附表所示43人

(共同達代收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梅家樹為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之代表人原為張忠誠,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梅家樹,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被告陳晚開等43人
陳晚開
陳明德
陳正直
黃照華
陳燕祿
陳燕逢
陳天温
徐陳彩麗
陳宗凱
陳宗耀
陳能愛
陳燕玲
陳燕菁
黃麗珠
蔡硯
蔡宗汶
蔡慧穎
陳慧嬪
蔡少甫
陳水治
陳彩霞
黃英英
陳俊芝
陳素琴
陳美美
陳詩誠
陳惠美
黃金治
陳詩川
陳詩遊
陳詩峯
陳淑芬
陳添加
陳天立
陳麗雪
陳碧金
陳麗僅
陳麗遠
鄭明里
李鴻惠
陳俊龍
陳鴻玉
陳偉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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