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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玉卿林秀圓高愈杰

原告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褚學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黃美瑛為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原為吳秀明,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黃美瑛,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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