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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軼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複代理人
李 潔 律師
複代理人
簡維克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輔助參加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輔助參加人所載「全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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