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
- 原告
-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軼洁(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 潔 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維克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蔣慧怡(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郭安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廷
- 輔助參加人
-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光漢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輔助參加人所載「全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