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6號
- 原告
- 李彥川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劉國勝(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國勝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楊崇悟,嗣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0月19日宣判,判決於106 年10月31日送達被告,茲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同年11月2 日變更為劉國勝,並據劉國勝於106年12月21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