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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3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聲請人
洪崧佑
聲請人
許旭晃
相對人
內政部
代表人
葉俊榮(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106年度訴字第6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之相關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向該基金會查詢,經函覆確有其事且同意提供法律扶助在案(參本院卷p16 );另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查悉全戶4 人可處分之資產淨值為43,897元(參本院卷p12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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