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洪崧佑
- 聲請人
- 許旭晃
- 相對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葉俊榮(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106年度訴字第6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之相關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向該基金會查詢,經函覆確有其事且同意提供法律扶助在案(參本院卷p16 );另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查悉全戶4 人可處分之資產淨值為43,897元(參本院卷p12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